2009-3-16 14:06
po4455
[size=4]又一藝人犯法不用坐監[/size]
[size=3]藝人湯盈盈因酒後駕駛及不小心駕駛,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、停牌1年、罰款1200元。
湯盈盈上月於觀塘法院承認兩項罪名。今早法官宣判時表示,被告有悔意,相信她不會再犯,因此作出以下判決:
一、就不小心駕駛罪名,判罰1200元。
二、就酒後駕駛罪名,判罰160小時社會服務令,兼停牌1年。
[color=Blue]之前
藝人謝天華因早前醉酒駕駛及不小心駕駛,在東區法院被判囚六星期但緩刑十二個月,另停牌十八個月,兩罪共被罰款九千五百元。
裁判官判刑時指出,知道四十一歲謝天華是公眾人物,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考慮到被告認罪,重犯機會微才判處緩刑。[/color]
[color=Red]2004年6月,吳浩康被警方從身上搜出共重0.42克可卡因,被判藏毒罪成,罰款5000元及留案底。
2005年7月,吳浩康被指在酒吧傷人,被落案起訴,但裁判官指事主與證人的口供前後不一,裁定吳浩康襲擊罪名不成立,當庭釋放。[/color]
[color=#A505B1]2002年,謝霆鋒因在金鐘的一宗車禍後不顧而去,之後其公司司機來「頂包」,被控以防礙司法公正罪名而被判有罪,接受社會服務。[/color][/size]
[color=Green]如果他們是普通市民,酒後駕駛、藏毒、襲擊、頂包,還會判社會服務令嗎?????
你們還覺得法律之下 人人平等嗎.............[/color]